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

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泄露与督察工作相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未公开信息;

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