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2025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所属区域督察机构人员为主体,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员、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相关机构人员、有关专家等根据需要参加督察,建立督察人才库和专家库。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规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守党和国家秘密;

熟悉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具有履行督察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督察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