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评价 第五条 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年度评价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实施,主要评估各地区资源利用、环境治理、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的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地区绿… 第七条 年度评价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 第八条 年度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