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加快绿色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评价考核。 第三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行党政同责,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并举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开展,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年度评价、五年考核。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