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牵头部门汇总各地区考核实际得分以及有关情况,提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并结合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责任离任审计、环境保护督察等结果,形成考核报告。 考核等级划分规则由考核牵头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