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