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地区间横向补偿 第十五条 地区间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针对下列区域开展: 江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所在区域; 重要生态环境要素所在区域以及其他生态功能重要区域; 重大引调水工程水源地以及沿线保护区; 其他按照协议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