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十一条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2024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财政纵向补偿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增加转移支付规模。根据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特点,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覆盖比例较高地区支持力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明确转移支付的范围和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方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