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202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包括以下事项: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