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