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