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