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 第九条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