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水利部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