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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职责。 第三十二条 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发布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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