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本规定,存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及谎报、瞒报事故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急管理部门或者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