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