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