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