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