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