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