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11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