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