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