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