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