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