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 (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