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