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