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