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