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