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五) 第三章 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救援措施: (五) 依法向应急救援队伍下达救援命令;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