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 (三) 应急救援队伍。 规模较大、危险性较高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