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