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二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事故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