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事故信息的处置 第十七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立即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处置措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