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