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八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