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投资者持续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前述信息。
及时向投资者告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及时向投资者告知对其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理财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提供给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做好信息传递工作,通过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前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