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面向投资者严格有效区分理财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应当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销售专区应当具有明显标识。

除非与非机构投资者当面书面约定,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在营业网点进行。

理财产品销售机构通过电子渠道向非机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确保能够满足回溯检查和核查取证的需要。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进行上述记录行为的,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否则不得向其销售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