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与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有关的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加强对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情况的监测分析,并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