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理财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理财产品估值,加强极端市场条件下的估值管理。

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前一估值日内,产品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无报价,且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理财公司应当暂停该产品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理财产品认购、赎回申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