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七条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认购与赎回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理财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除采取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措施外,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理财公司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