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