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职工工资、津贴;

个人劳务报酬;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