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开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户银行应当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的; 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