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