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发放办法(2007年) (一) 第十六条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有关人员在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居民身份证申领和发放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审查不严,致使登记信息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