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